基本案情
2018年9月中旬,陈某某在AN购物平台上的SG网店中订购了一台单反相机,根据网页的说明显示,该相机系为正品,原厂制造并直接采购。
等到陈某某收货后发现,该相机与正品相机品质差异明显。陈某某于是就SG网店提供的商品序号进行查询,并未在该品牌的官网上查到该序号商品。
陈某某将该相机签订后发现,该相机系属于假冒产品。陈某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G网店按照AN平台的购物规则“退一赔五”进行赔偿。SG网店辩称,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自己仅承担三倍的赔偿义务。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SG网店的赔偿义务为“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五”。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SG网店在明知自己销售的系属于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对外宣称为正品,且伪造正品的产品相关标识,其行为属于消费欺诈。
依据AN网络平台的规定,对于销售假冒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SG网店作为在AN购物平台上的销售商,应遵守销售平台的规定,向陈某某承担“退一赔五”的赔偿责任。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SG网店的赔偿义务为“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五”。法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SG网店在明知自己销售的系属于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对外宣称为正品,且伪造正品的产品相关标识,其行为属于消费欺诈。依据AN网络平台的规定,对于销售假冒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SG网店作为在AN购物平台上的销售商,应遵守销售平台的规定,向陈某某承担“退一赔五”的赔偿责任。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由于网络购物平台在处理其销售商销售假冒产品时另有规定,SG网店作为在该网络购物平台上从事经营的销售商,应当依据该规定,向消费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