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楚某某订购了一批建筑材料,双方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该批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给付日期、方式等事项。楚某某在部分完成该批建筑材料的生产加工后,按照约定将该批材料运送给AA建筑有限公司。AA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该批货物后未向楚某某给付该批合同价款,楚某某以AA建筑有限公司未付款为由拒绝向其支付后续的建筑材料,双方协商无果,楚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楚某某,认为楚某某未按照约定交付剩余的建筑材料,应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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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楚某某之间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依据该合同目的以及履行方式,应该定性为承揽合同。本案中楚某某在完成该批建筑材料的生产加工后将其按照约定交付至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是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合同价款,因而楚某某有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即以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合同价款为由拒绝交付后期建筑材料,楚某某未向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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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由于本案中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楚某某订购的建筑材料在合同签订之时尚未存在,其依赖楚某某对该建筑材料的加工处理,因而通过合同的目的以及履行方式可以看出,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楚某某之间订立的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
第二,对于本案中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经查,被告A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楚某某向其给付的部分建筑材料后,并未按照约定向其支付货款,因而楚某某有权利行为抗辩权,不交付剩余建筑材料,楚某某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