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孟某某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急需用钱,于是向其朋友周某某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事后,孟某某由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决定失误,预计在借款到期后将无力归还欠款,于是其向周某某商量,由于AA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孟某某2套房子没有给付,希望能将该笔债权转移至周某某名下,用于清偿其向周某某的借款。周某某表示同意后,孟某某将AA房地产公司和周某某约至一处,向其说明了将购买梵房屋的债权转移至周某某的意思,三方就该房屋重新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由于AA房地产公司迟迟未能交付该房屋,给周某某造成损失,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A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孟某某在与周某某达成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后,就该转让债权的决定已经依法通知了债务人AA房地产公司,债权转移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其有效。因此,此时就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债权人已经依法变更为周某某,此时AA房地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的,其应当向原告周某某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对于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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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1)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孟某某已经就转让债权的意思表示通知了债务人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该债权转让已经对债务人AA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了效力,新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AA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