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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问题

张美玲律师     2019-01-08 阅读:227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初,胡某某同其朋友朱某某就朱某某在AA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股票达到转让协议,合同约定由胡某某向朱某某购买其在AA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同时...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初,胡某某同其朋友朱某某就朱某某在AA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股票达到转让协议,合同约定由胡某某向朱某某购买其在AA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同时约定了具体的股票价格以及交付方式。同时上述转让股权的行为也已经得到了AA科技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事后,胡某某不想购买上述股权,于是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按约定给付钱款,而是向朱某某主张撤销合同。朱某某表示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定的可撤销事由。诉讼中原告胡某某主张,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价款显著高于市场价格,系为欺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但法院从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相关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事项均予以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亦表示认可,同时对价款的约定为签订合同当时的市场价格,不存在违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该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法定的撤销事由,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内容均有具体的规定,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合同依法成立;

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可撤销的问题:该股权转让协议并不违反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的规定,对价款的规定不违反等价有偿之原则;

3. 迟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张美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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