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践中,一些人为了高额利差,并不需要贷款,却虚构贷款事实骗得银行贷款,将贷款转给他人,这种行为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案情介绍:何某高利转贷被依法逮捕
2011年5月,任某以做矿石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何某借款,口头承诺支付月息4%的高额利息。何某为了牟利,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并在任某的帮助下虚构事实,以房屋装修的名义伪造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2011年5月17日,工商银行按约定将该笔贷款全额发放至任某的个人账户。任某向何某出具了借条。2011年5月至2013年8月,何某按月以4分利息(每月6000元)计算,28个月共收取任某利息16.8万元,扣除归还银行的同期利息22610.38元,何某某实际获利145389.62元。2015年8月1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对任某作出了有罪判决。2015年8月28日,何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高利转贷的事实。
法院判决:何某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145389.62元,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法应予惩处。
律师说法: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牟利构成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金融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行为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
本案涉及对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如何理解的问题,尽管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均对“高利”未作规定,但鉴于该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因此只要转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利率就应当属于“高利”,不必要求转贷利率必须达到一定的倍数。
本案中,何某收取任某的同期利息远高于支付银行的同期利息,其并无实际贷款之需,之所以向银行贷款是为了将所贷款项转贷给任某,以获取利息差额。故何某构成高利转贷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