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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申请保全措施后能否再处分该标的物

张美玲律师     2019-01-09 阅读:231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AA科技有限公司与BB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由BB装修公司对AA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进行装修,装修价格以及结算方式等相关问题一并在...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AA科技有限公司与BB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由BB装修公司对AA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进行装修,装修价格以及结算方式等相关问题一并在合同中写明。BB装修公司完成约定的装修任务后,AA科技有限公司以现期公司经营不善,无现金可供周转为由拒绝支付BB装修公司约定的合同价款。BB装修公司无奈向法院起诉,并在诉讼中申请了对AA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办公楼的财产保全。AA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办公楼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将其出售给CC文化传播有限公司。BB公司主张本公司享有对该房产的有限受偿权,CC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诉讼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后取得对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中被告人AA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对其办公楼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不影响AA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的处分,但其与CC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交易该房产所获得的款项应用作履行向BB公司给付装修款项的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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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依据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以及物权法定原则,对本案中涉案标的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仅是为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防止损害的扩大,并没有赋予申请保全人以该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权。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权利人仍可处分该标的物,但其所得价款应作为履行其与BB装修公司合同的担保财产。


张美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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