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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移后的合同管辖问题

张美玲律师     2019-01-09 阅读:168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基本案情   AA公司和BB公司就清偿货款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由BB公司在收到AA公司给付的货物后向其支付钱款。若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有D地法院管辖。AA公司按期履行合同后,向...




基本案情

   AA公司和BB公司就清偿货款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由BB公司在收到AA公司给付的货物后向其支付钱款。若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有D地法院管辖。AA公司按期履行合同后,向收取该笔货款的债权转让给了CC公司,之后BB公司一直拖欠货款不予结清。无奈之下,CC公司向BB公司住所地(F地)的法院起诉。B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应向D地法院进行诉讼,F地法院无管辖权。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中有关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抗辩主张的规定。本案中CC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BB公司与AA公司签订的清偿货款协议中BB公司所享有的抗辩事由可向CC公司主张。该抗辩事由即包括实体上的抗辩,也包括程序上的抗辩。由于在清偿货款协议中双方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CC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该约定的效力及于CC公司。因此BB公司可基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抗辩。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以及《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管辖条款,在债权转移中债权受让人仍受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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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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