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白某某意欲购买保险进行投资,在AA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何某某的介绍下,白某某购买了该工作人员何某某所推荐的保险。事后,白某某发现保险产品约定的收益与当时在AA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何某某所介绍的保险收益不符,两者差异巨大,白某某再次向AA保险公司核实,却被告知该保险收益的诸多限制条件。白某某向法院起诉AA保险公司向其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欺诈,主张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对其损害进行赔偿。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AA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向白某某推销保险产品时隐瞒了诸多适用条件,片面夸大了保险收益,诱使白某某误认为该保险产品收益较高而进行购买,存在欺诈行为。同时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并确立了金融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时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因此原告白某某主张被告AA保险公司就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向白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增加赔偿白某某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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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明确的自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金融服务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由于金融服务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本身就是为消费者的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此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产品或服务处于生活消费的定位。同时由于在金融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专业术语和计算方式,一般消费者很难理解,由此加重了消费者在与金融公司进行交易时的不平等地位,同时由于金融产品或服务与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一旦存在金融诈骗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将金融产品或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