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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外的负债的债务承担问题

张美玲律师     2019-01-10 阅读:299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上旬,郑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其好友魏某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魏某某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给郑某某。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后郑某某未按约还款,魏某某将...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上旬,郑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其好友魏某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魏某某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给郑某某。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后郑某某未按约还款,魏某某将郑某某和其配偶胡某某一并起诉。在庭审中胡某某辩称自己早在2015年就已经和郑某某协议离婚,虽然离婚后二人仍然居住在一起,但是自己已经和郑某某之间不再具有婚姻关系。因此郑某某对魏某某的借款属于郑某某的个人债务,魏某某无权要求胡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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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借款的时间是2017年3月2日,而郑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的时间是2015年12月8日。因此,本案中郑某某向魏某某借款时,郑某某与胡某某已经处于离婚状态,但从魏某某提供的证据来看,郑某某和胡某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仍保持着较为密切的生活交往和经济往来,特别是两人仍使用共同的财产账户,具有共同的财产基础,郑某某向魏某某的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经营公司,因此对于郑某某对魏某某的债务构成郑某某和胡某某的共同债务,即胡某某亦应对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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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胡某某在于郑某某离婚后二人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是否应对郑某某的债务承担责任,若要承担该债务则具体的责任类型为何?从本案中法院的裁判可以看出,离婚后二人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具有共同的财产基础,双方基础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而形成了财产共同体,其中一方维护此种财产共同体而负债的应当视为共同债务。


张美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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