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白某某和葛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白某某向葛某某借款,数额为100万元,利率为2%,借期4个月,每月月底还款。在葛某某向白某某某发放借款时,预先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只借给了白某某75万元。之后双方就每月应还款利息的数额计算发生争议,白某某认为应当以75万作为本金计算,葛某某认为应当按照100万元作为本金计算。双方协调未果,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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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白某某和葛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故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借款合同中出借方在给予钱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金额作为本金来计算利息。因此白某某的主张成立,应当将75万作为本金计算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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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借款数额应确定为葛某某实际向白某某支付的借款数额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