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6日,魏某某与马某某签订《网店租赁合同》,由魏某某承租马某某在AA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店,并以马某某名义从事网店经营,租赁期限为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8日止。合同签订后,魏某某向马某某支付店铺押金等款项。之后魏某某在经营中得知该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规则规定网店不得转租他人使用。魏某某认为马某某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并未如实向自己披露上述信息,导致自己无法从事正常经营,两人之间的合同无效。马某某对此持反对意见。双方协商未果,就网店的租赁关系是否有效诉至法院。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的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承包合同,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系承包关系。本案中的系争标的是将实体商品通过网店予以展示,让浏览者通过各种在线支付方式进行实际购买的交易,其对象是经营业务,这符合承包关系基本特征。关于该承包关系是否有效,法院认为,“不得将网店转租给他人”的规则是AA网络交易平台与网店店主达成的约定,不是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平等主体之间约定的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因而本案中该承包关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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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魏某某和马某某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然没有违反法定的无效,合同有效。但是由于违反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规定,合同不能履行,马某某应向魏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本案中双方的诉请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故法院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