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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群发垃圾短信的合同应属无效

张美玲律师     2019-01-10 阅读:253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基本案情   AA网络科技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与BB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发送短信业务合同》,约定AA网络科技公司向BB有限公司提供移动信息发布服务,并就每条短信的单价...




基本案情

   AA网络科技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与BB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发送短信业务合同》,约定AA网络科技公司向BB有限公司提供移动信息发布服务,并就每条短信的单价进行了约定。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BB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第一天就上个月AA网络科技公司支付对价。合同签订后,AA网络科技公司根据约定向不特定多人发送短信,但到下个月时BB有限公司并未向其付款。AA网络科技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B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对价。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AA网络科技公司与BB公司签订的《发送短信合同》及双方陈述,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等垃圾短息,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AA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决定对于AA网络科技公司和BB有效公司的行为予以惩戒。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AA网络科技公司与BB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向不特定第三人发送短信的合同,违反了上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原告AA网络科技公司无报酬请求权。


张美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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