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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的,用工方如何赔偿

张美玲律师     2019-01-11 阅读:417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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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案情  胡某某退休后被AA大学雇佣负责食堂的清洁工作。在一次清理食堂的过程中,胡某某不慎滑倒摔伤,住院进行治疗。胡某某认为,自己属于AA大学的后勤工作人员,对自...



基本案情

  胡某某退休后被AA大学雇佣负责食堂的清洁工作。在一次清理食堂的过程中,胡某某不慎滑倒摔伤,住院进行治疗。胡某某认为,自己属于AA大学的后勤工作人员,对自己的摔伤AA大学应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AA大学认为,胡某某作为退休人员,其与AA大学之间的应为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在胡某某工作期间,AA大学已经配备了有关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预防设施,同时对胡某某进行了岗位培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胡某某的摔伤应当减轻AA大学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本案中原告胡某某与被告AA大学之间形成劳务关系,AA大学作为用工方,对于其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伤害应当负担无过错责任,因此AA大学对于胡某某的摔伤应当负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胡某某作为退休人员,其与AA大学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的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还是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本案中胡某某和被告AA大学之间形成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AA大学对于胡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张美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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