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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张美玲律师     2019-01-11 阅读:208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基本案情   2016年AA科技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了BB技术有限公司,在2017年年底,AA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查看BB技术有限公司的财物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BB技术有限公司以有可能...



基本案情

   2016年AA科技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了BB技术有限公司,在2017年年底,AA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查看BB技术有限公司的财物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BB技术有限公司以有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侵害公司的经营利益为由拒绝了AA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AA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自己作为BB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看BB技术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经双方举证质证,法院查明:AA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设立BB技术有限公司后,有投资设立了另一家与BB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相同,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如果允许AA科技有限公司查阅BB技术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则会泄露BB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商业秘密,损害BB技术有限公司的商业利益。因此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应当保护BB技术有限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AA科技有限公司不得查阅BB技术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


律师评析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法律保障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但应限于在诚实信用和利益平衡的原则下,股东行使知情权不得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害,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损害其商业利益。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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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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