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2日,楚某某在某某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多桶食用油,标签上标明为食用调和油,在配料表中有具体该调和油中包含何种原料油,但未注明原料油的含量。楚某某以该超市销售的上述商品未标注原料油的含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经相关部门检测认定,本案中的食用调和油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食用油标准,属于合格油品,标签亦符合相关要求;食用调和油中所使用的原料油经相关技术委员会鉴定,不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可不标识其含量及成分,故本案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虽然在标签中没有标明原料油的添加量,但不足以影响消费者在购买时作出判断,因此张某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的主张依据不足。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明确的是:
(1)根据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在《关于“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示问题咨询函”的回复》中的规定,由于目前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准确检测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各原料油的含量,因此目前行业的相关标准并不强制要求标示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原料油的含量。
(2)《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了“特别强调添加了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因此,本案中超市销售的食用调和油没有标明具体的原料油含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