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某某与其好友杨某某商量购买朱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在约定办理网签的当天,朱某某向杨某某表示自己不愿履行合同,向杨某某主张解除合同,杨某某不同意,同时表明朱某某若要解除合同,需要赔偿房屋差价,双方诉至法院。朱某某的妻子洪某某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向法庭明确表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不同意出售该房屋,且杨某某对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明知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朱某某在未经妻子洪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与杨某某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朱某某和杨某某之间仍存在合同关系,但因朱某某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杨某某有权要求朱某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本案中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计算包括房屋价格上涨和诉讼周期等因素造成的房屋差价。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1)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之规定,出卖人处分权的欠缺不能导致合同无效,在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情况下,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本案中,朱某某未经其配偶一方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与杨某某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自朱某某的配偶洪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该房屋,则朱某某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因其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合同解除的,杨某某有权要求朱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相对人的可期待利益,具体在本案中即表现为房价上涨等因素造成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