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A公司和B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魏某某以自己的一处房产提供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AA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向BB公司还款,法院裁定将魏某某名下的房产过户给BB公司。魏某某的受领法院的裁定书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随后在一次拍卖会上,魏某某的房产被楚某某拍得。B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魏某某向其返还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B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被告魏某某返还涉案房屋。由于法院已经依法裁定魏某某将涉案房屋过户给BB公司所有,因此,BB公司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楚某某通过拍卖获得该涉案房屋的,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无法对抗BB公司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而获得的所有权。因此BB公司要求魏某某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原则上,对于不动产的买卖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然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是为例外,即在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