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8日晚,楚某某驾车在回家路上,与逆向行驶的由郑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楚某某受伤严重。经过当地的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认郑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责。楚某某在被送往医院救助,脱离危险后,与郑某某之间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该协议中约定的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的,而楚某某属于城市户口。楚某某认为自己由于认识缺陷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并不了解,其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上产了重大误解,向法院请求撤销与郑某某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楚某某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发生了错误认识而与被告郑某某签订该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赔偿数额与实际应赔数额相差甚远,已造成原告楚某某的较大损失。因此,本案原告楚某某签订该赔偿协议的情形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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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总则》第148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在民法理论中,重大误解又被成为错误,即行为人对于意思表示内容发生错误或者根本无意做出此项意思表示。在交易上视作重要的人或物的性质错误,亦视为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本案中楚某某对于残疾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发生了错误认为,其错误对于楚某某的获得合理的赔偿金数额具有重大意义,错误计算残疾损害赔偿金将导致楚某某的重大损失,因而法院准许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