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为人与退役后又被返聘回消防部门的军人的配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行为人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行为人与退役后又被返聘回消防部门的军人的配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行为人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与退役军人的配偶生育一子
2000年苏某与桂某相识,苏某系唐某1姐夫。唐某1于1995年12月应征入伍,服役于某消防支队。经人介绍,桂某与唐某1相识后恋爱,2003年2月现役军人唐某1与桂某结婚。婚后,苏某与桂某一直保持通奸。2007年6月22日,桂某生下一男孩为唐某3。2011年12月,唐某1从消防支队退出现役,2013年6月又被消防协会返聘从事宣传员工作至今。2016年3月16日,唐某1向武装部控告苏某破坏军婚。2016年6月8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依据DNA分析结果,1、排除唐某1与唐某3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2、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苏金祥与唐某3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3、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桂某与唐某3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
法院判决: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
苏某明知桂某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且生育一小孩,其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说法:即使军人退役,但仍在追诉期限内,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苏某明知桂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其同居,并育有一子,且二人长期一直保持同居状态,苏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犯罪行为具有持续状态。唐某于2011年12月退役,苏某的犯罪成立条件在唐某退役之时终止。依照法律规定,苏某的犯罪追诉期应为五年,即至2016年12月止。但唐某于2016年3月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相关部门应当立案而未立案,致使该案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虽然唐某已经成为退役军人,但追诉期限不受限制,苏某仍应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结语:以上就是与退役军人的配偶生育一子,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