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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观动机是否影响获赔

张美玲律师     2019-01-14 阅读:187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4日,林某某在AA超市中购买某某品牌的香肠20包,其中价值600元的12包香肠已过保质期,林某某到收银台结账后,马上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4日,林某某在AA超市中购买某某品牌的香肠20包,其中价值600元的12包香肠已过保质期,林某某到收银台结账后,马上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林某某要求AA超市支付12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6000元。AA超市抗辩,原告林某某在结账后立刻到服务台索赔,说明其是知假买假,其购买商品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获得赔偿,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可以获得10赔偿的主体。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知,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被告AA超市以原告林某某购买商品的主观动机是为了获得赔偿而不是用于自身消费为由的抗辩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通过本案可知,在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张美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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