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夏,金某某将AA饭店的装修工程发包给郝某某施工,双方口头约定包工包料,未签订书面协议。郝某某承包后又将其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楚某某,双方口头约定木工工程款为3万元。饭店的装修工程完工后,郝某某以工程存在瑕疵,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楚某某的员工受伤导致装修工程延期交工为由没有向楚某某支付工程款,楚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郝某某支付装修工程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郝某某将涉案的木工工程分包给楚某某,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款3万元,现工程已经完工,被告郝某某应予支付约定的工程款,同时还应赔偿原楚某某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为工程完工之日起计算。被告郝某某辩称存在质量问题、工期拖延等情况故不予支付,但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同时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难以确认质量问题或使用问题,故被告郝某某以该些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郝某某与原告楚某某之间签订的装修合同本质为合同法上规定的承揽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合同。如果承揽人尽管努力工作了,但是未形成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或工作成果虽然产生了但是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均为违反合同,成立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郝某某主张原告楚某某没有按照约定的标准完成饭店的装修,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同时该饭店实际已经投入使用,因而法院没有支持被告郝某某的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