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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过程中杀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马友泉律师     2019-01-15 阅读: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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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为人组织多人进行聚众斗殴,其中一名被组织者在聚众斗殴时杀死一人,组织者与被组织者是否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行为人组织多人进行聚众斗殴,其中一名被组织者在聚众斗殴时杀死一人,组织者与被组织者是否都构成故意杀人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聚众斗殴又杀人

2016年11月18日23时许,刘甲、周甲、张甲与彭甲、及刘乙在酒吧喝酒,其间刘甲在该酒吧洗手间洗手盆处与蒋某发生冲突。赵某听说其小弟蒋某被欺负,遂纠集谭某及江某、刘丙、黄某等人持“管铩”前往酒吧欲找刘甲报复,后因刘甲逃走而未成。谭某遂打电话给刘甲,要求刘甲向蒋某道歉,双方因此在电话里争吵、对骂,并约好在一宾馆附近打架。随后,谭某与赵某纠集江某、蒋某、黄某、彭乙、周乙、周丙、龙某,乘坐刘丙驾驶小轿车前往汇都酒店附近寻找刘甲一伙人。双方相遇后,谭某一方从刘丙驾驶的车上拿出“管铩”,赵某与刘甲、刘乙发生冲突。刘甲遂从车上拿出“管铩”,分发给周甲、张甲、彭甲。之后谭某、江某、蒋某、黄某与周甲、张甲、彭甲持“管铩”互殴。随后刘丙开车将刘甲、周甲撞倒在地。刘甲、刘乙爬起来后与周甲跑进附近的小巷子。谭某、江某、黄某、蒋某、赵某追进小巷。刘丙驾车也追进小巷,再次将刘甲、刘乙、周甲撞倒在地。刘甲、周甲爬起来后逃走。刘乙欲爬起来时,江某持“管铩”多次砍击其头部,直至其不再动弹。作案后,谭某、江某、蒋某、黄某等乘坐刘丙的车逃离现场。张甲、彭甲逃至一宾馆内,刘甲、周甲、刘乙经群众拨打120送至医院。刘乙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江某、谭某及其他涉案人员家属分别赔偿刘乙家属数额不等的经济损失。刘乙家属对江某、谭某等人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聚众斗殴时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谭某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江某在聚众斗殴中持械砍击刘乙头部致其死亡,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江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某另案处理,其他人以聚众斗殴罪论。

律师说法聚众斗殴时杀人的,组织者与实施者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江某参加了谭某组织的持械聚众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在刘乙被车撞倒后,其持“管铩”多次砍击刘乙头部,导致刘乙颅脑损伤致死,依照法律规定,江某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谭某作为此次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谭某应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谭某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

结语:以上就是聚众斗殴过程中杀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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