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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过户时间,卖方能够要求先支付剩余房款?

徐红英律师     2019-01-17 阅读: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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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买房时,未明确约定房屋过户的时间,该买卖合同应该如何履行?若对方拖延过户,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案情介绍: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过户时间 卖方要求先支付剩余...



导读:买房时,未明确约定房屋过户的时间,该买卖合同应该如何履行?若对方拖延过户,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介绍: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过户时间 卖方要求先支付剩余房款

2015年10月5日,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人民币258万元,合同签订后2日内支付定金5万,2015年11月7日前支付房款75万元,尾款于双方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后,李四一次性支付给张三。合同签订后,张三将房屋交付李四。张三多次通知李四支付剩余款项以便过户,但李四以过户后才会支付剩余房款为由不予办理。张三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剩余房款并协助过户事宜、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求 应该先过户再支付剩余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平等自愿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中明确约定,尾款于双方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后,由李四一次性支付给张三。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三的诉求。

律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过户时间可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平等自愿签署的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法律法规也无明确规定、按照合同已有条款仍不能确定的可按照交易习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按照民事合同的公平原则,当事人恶意拖延履行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在合理限期内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自己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赔偿。

本案中,双方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房产过户进行了前置性条件的约定,即需完成房产过户后,李四才需将剩余款项支付,张三要求李四先支付剩余款项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由于房产交易复杂,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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