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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经营香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马友泉律师     2019-01-17 阅读: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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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行为人未经烟草专卖局许可,就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经营香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



导读:行为人未经烟草专卖局许可,就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经营香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行为人未经烟草专卖局许可,就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经营香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未经许可经营香烟

董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从事香烟经营。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6月28日,董某通过支付宝共收取戴某烟款86675元;2016年9月2日至2017年7月3日,董某通过微信共收取李某烟款193413元。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3月26日,王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共收取董某烟款102450元。

法院判决:未经许可进行烟草专卖,构成非法经营罪

董某、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律师说法:违反烟草专卖法规,未经许可从事烟草经营,以非法经营罪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本案中,烟草作为专卖品,需经过相关部门许可方能进行经营,董某、王某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经营烟草,扰乱烟草经营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

结语:以上就是未经许可经营香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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