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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违法建筑的房屋转让问题

张美玲律师     2019-01-17 阅读:238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基本案情赵某某和程某某在2017年9月12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程某某将一套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价值3000多万元的房屋交付给赵某某,双方应于2017年12月10日前到房地产交易中...




基本案情

赵某某和程某某在2017年9月12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程某某将一套使用面积为200平方米,价值3000多万元的房屋交付给赵某某,双方应于2017年12月10日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否则程某某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赵某某依约向被告支付首期房款,第二期房款于双方办理过户后支付。但因涉讼房屋附有违法建筑,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故赵某某要求程某某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涉讼房屋原状并办理过户。


法院判决

原告赵某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程某某拒绝拆除涉讼房屋上的违法建筑,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自己不知道房屋附有违法建筑不能出售,当前该房屋已经被行政机关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时,虽然房屋现状已与登记信息不一致,但双方在合同中记载的仍是登记的房屋状况,且被告程某某未举证证明其于签订买卖合同时,已将涉讼房屋现状与登记信息不符的事实如实告知原告赵某某。因此,原告对于本案纠纷的发生无过错,应属善意信赖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合同当事人,法律应当保护原告的此种信赖利益。不能因为讼争房屋不能办理登记就否认合同效力,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由于此时行政机关对涉讼房屋的权利转移作出限制,但物权未灭失,不能就此认定买卖合同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被告程某某对于涉讼房屋存在的违法状态,应自行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后交付原告。同时,对于迟延履行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律师评析

虽然讼争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被行政机关查封,但是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考察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强制性效力规定,不存在无效的事由,因而买卖合同有效。


张美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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