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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宣传册中使用他人专利,是否构成侵权

李建律师     2019-01-17 阅读: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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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擅自在宣传册中使用他人专利,是否构成侵权陈烈涛是名称为“一种锅炉热管体系”的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是1998年11月3日,授权公...



案情简介:擅自在宣传册中使用他人专利,是否构成侵权

陈烈涛是名称为“一种锅炉热管体系”的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是1998年11月3日,授权公告日是2003年6月18日,专利号是98124252.9。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是:“1、一种锅炉热管体系,由充当蒸发器的锅炉和充当冷凝器的用热设备组合,内装工质,锅炉本体与用热设备互相远离,它们通过蒸汽流管和冷液流管互相联通,构成超导传热相变循环封闭系统—分离式热管系统,其特征在于:使用普通锅炉做为热管的蒸发器,使用常规间壁式换热器的用热设备做为热管冷凝器,冷凝液流道中设置有带液位调控装置、隋气排放装置的气液分离贮槽和泵。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锅炉热管体系,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常规间壁式换热器的用热设备冷凝器,由单台或多台换热器,按照并联、串联或混联组成一路或若干支路,各支路用热设备设有蒸汽进气支管及进气阀、冷凝液回流支管及排液阀。”沽源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于2008年8月6日就采暖设备及安装进行政府采购。斯辰达公司对此进行了投标。斯辰达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宣传册、证书等材料。

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侵权

法院认为:陈烈涛应当就斯辰达公司为沽源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安装并由后者使用的采暖设备(以下称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承担证明责任。陈烈涛提交的证据仅显示斯辰达公司在向沽源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投标时提供的宣传册中出现了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但该宣传册中涉及多种型号的产品,其与沽源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签订的热管锅炉体系安装合同未约定安装的设备系使用涉案专利,陈烈涛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斯辰达公司实际安装的设备的技术特征,仅凭宣传册中出现的专利号不能证明斯辰达公司实际为沽源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安装了涉案专利产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若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某项技术特征而导致技术效果的变劣,则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前述所称的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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