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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禁转期”

张美玲律师     2019-01-18 阅读:246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基本案情高某某和郝某某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该公司于2016年成立。2017年中旬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决定增资,高某某和郝某某依约缴付了增资款。增资后,高某某...




基本案情

高某某和郝某某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该公司于2016年成立。2017年中旬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决定增资,高某某和郝某某依约缴付了增资款。增资后,高某某多次向郝某某表示希望购买其全部股份,郝某某考虑到法律规定,自己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自己的股份,于是和高某某在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还订立了《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约定高某某以溢价的方式购买郝某某的全部股权。同时在三年的过渡期内,授权高某某代郝某某行使股东权利,在过渡期结束后,郝某某为高某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高某某依约交付了一期款项后,以《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无效为由,不再交付剩余款项,并单方面通知郝某某解除合同。郝某某不服,向法院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郝某某和被告高某某作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该公司成立一年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过渡期”后郝某某将所持的标的股份转让于高某某名下。上述约定并不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不违反该公司的公司章程,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法律禁止的发起人转让股份的行为,是指发起人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转让股份。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发起人为公司成立三年后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合同。因而被告高某某解除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评析

关于禁止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没禁止转让股份的法律规定,其意在强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对公司设立失败负责。由于公司设立后,其究竟经营状况如何,设立是否成功,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才能明确。因此,如果不对公司发起人转移股票的时间做出限制,会给设立人在公司设立失败后转移股份、逃避责任留下机会。考虑到有些不当发起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滞后性,如果发起人在后果实际发生前因转让股份退出了公司,就很难追究其责任,不利于保护他人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发起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而本案中,公司发起人并没有实际转移股权,而是约定在三年后转移,这一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而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张美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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