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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他人是否侵害专利权的判断标准

李建律师     2019-01-18 阅读: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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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认定他人是否侵害专利权的判断标准原告诉称:“整体形小青瓦”是原告的专利。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其主要形状特征都在原告的专利保护权范围内,侵害了原告...



案情简介:认定他人是否侵害专利权的判断标准

原告诉称:“整体形小青瓦”是原告的专利。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其主要形状特征都在原告的专利保护权范围内,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在造型、工艺、材质等方面,均不同于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这是被告独立构思、自行研制的,且在原告的专利未公告时,就已申请专利,因此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何沛平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何沛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请求是正当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转让专利技术所获的利润中,与其两项新技术有关,故可考虑适当赔偿。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认定他人是否侵害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要以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为标准。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是“圆弧筒形、台阶状”;被告的“新型多节瓦”,主要形状特征是“圆弧形、多节状”。两者虽然提法不同,其实质是一样的。因此,被告的“新型多节瓦”的主要形状特征部分,侵害了原告专利权要求保护的权项。“新型多节瓦”在尺寸、材质、色彩等方面虽与“整体形小青瓦”有差异,但这些不是整体的发明构思,没有实质性的技术突破,不影响侵权事实的认定。被告的“新型多节瓦”,有“凹凸连接嵌合”和“起稳定作用的平面”等新的技术特征,是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专利保护权项中没有的内容,属于新的发明创造。因此,这两项新技术不构成侵权。但是,被告这两项新技术的实践,有赖于原告“整体形小青瓦”实用新型的实施。所以,被告的“新型多节瓦”主要形状特征部分侵权的事实,不能因此否定。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最先申请”原则,被告以其申请专利的时间,早于原告专利公告的时间,辩解自己没有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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