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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猎枪打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马友泉律师     2019-01-18 阅读: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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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猎枪打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海刑事专业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咨询,刑事诉讼代理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自制猎枪打猎

2012年4月24日,岚皋县公安局溢河派出所接到举报,称棋盘村村民何某家中藏有枪支,民警随即对其住宅进行检查,发现一支完好土火枪、一支废旧枪管和枪托及少量黑火药、钢珠。据查,2010年,何某的父亲从亲戚家拿回一支枪管,土火枪就是何能成利用这支枪管拼装而成的,而何某多次使用该枪打猎,后经鉴定,土火枪具有杀伤力。4月25日,何某在宁陕县一工地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讯问,何某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月10日,岚皋县检察院以何能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岚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土火枪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他利用父亲遗留的枪管拼装而成,其后何能成多次使用此枪上山打猎,持枪目的明确,对社会危害不大,何能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不受危害,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枪支是一种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类犯罪。“持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支配、控制的关系,它在本质上应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行为。我国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的状态或者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

1、“持有”的时间持续问题。持有是持续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持有行为的持续时间可长可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依立法本意,持续时间极短的“持有”如转手、帮人传递枪支等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持有行为的开始、结束。在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是枪支而意图对其加以支配或者控制,并且在客观上已经对枪支形成控制时,“持有”即开始。而当行为人完全对枪支丧失支配、控制时持有行为结束。在这一持续过程中,不要求行为人随时、随身占有枪支,只要行为人对枪支存在事实或者法律上的现实的支配、控制力即可构成持有型犯罪。

3、持有的形式。从广义上说,非法持有枪支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占有、携带、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应包括买卖、运输等行为。

4、持有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一支或者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枪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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