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日,郭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约定郭某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787742元,首付款237742元,贷款550000元,买受人如未按约付款,逾期超过1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014年6月4日,郭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014年6月5日,郭某与银行签订《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550000元,房地产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前述合同签订后,郭某履行了一期的首付款付款义务后,再未履行首付款付款义务。2014年8月,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诉求解除《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郭某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第一、《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第二、郭某是否应向房地产公司返还房屋、支付违约金。
三、服务过程
本所是专注于房地产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公司是本所的客户之一,为房地产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也是本所的执业宗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遭遇了购房人未按期支付首付款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地产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房地产公司向本所寻求法律帮助,本所对该案非常重视,组织了多次的内部研讨会议,认真仔细地研讨案情,分析论证诉讼策略,制定诉讼代理方案,指派专业房产律师参与立案、制订出庭计划、参加庭审等办案全过程。
四、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双方约定了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现因郭某逾期支付首付款,已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予解除,郭某应承担返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因此判决:一、解除《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二、郭某向房地产公司返还房屋;三、郭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9843.55元。
五、案件点评
根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及本案的裁判结果,法院支持了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但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并没有按照房地产公司诉求的按照《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的计算标准计算,而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计算标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法院认为,《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其签订时间在前,且约定与主合同相悖,应按照后签订的主合同条款履行,即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对于法院的上述观点,本所律师不予认同,本所律师认为,违约金的数额应按照《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理由如下:
一、《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前者是关于购房首付款的专门约定,后者是关于房屋买卖整体事宜的约定,本案所涉事实是购房人逾期支付首付款,导致合同解除事由成立,因此,应依照专门约定首付款相关事宜的《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的相关条款计算违约金,本案应适用特别约定优先原则。
二、《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附件,除本协议约定外,其他事项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根据前述约定,在本案中,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在《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中已有约定,那么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约定进行计算。
综上所述,无论是依据特别约定优先原则,还是依据合同约定,本案中的违约金数额都应依照《首付款分期付款协议》的约定进行计算。
六、【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提示】
1、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应当明确约定,避免约定不明导致诉讼风险。
2、在此,本所律师提示广大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需谨慎,在签署购房协议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选取的房屋价值及付款方式要与自己的经济能力相符合,避免发生无力支付房款的违约情形发生,从而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