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某某与AA驾校之间订立培训合同,在一次上课过程中,梁某某驾驶的教练车与朱某某逆向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梁某某和朱某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朱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梁某某认为自己是在学车过程中受伤,应由AA驾校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在内的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向被告AA驾校缴纳了费用,并在被告处接受驾驶培训,双方之间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在驾驶培训中保证学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被告教练员指导原告驾驶教练车进行驾驶培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属被告违约,根据《合同法》:“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及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培训合同关系,AA驾校的合同义务包括妥善保障原告梁某某的人身安全,在梁某某上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AA驾校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构成违约。梁某某此时既可以依据侵权行为向该肇事车车主朱某某请求赔偿,也可以依据违约责任向AA驾校请求赔偿,两者可以任选其一。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