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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遭受对方欺诈,如何维权

张美玲律师     2019-01-18 阅读:660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基本案情陈某某和姜某某以投资某某宾馆资金不足需要向外寻找合作伙伴为由,请求赵某某投资入伙。赵某某答应后,在双方未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先给付了3万元保证金,陈某某和...




基本案情

陈某某和姜某某以投资某某宾馆资金不足需要向外寻找合作伙伴为由,请求赵某某投资入伙。赵某某答应后,在双方未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先给付了3万元保证金,陈某某和姜某某称三日后可以交房,但之后又推迟一周才能交房,并且承诺交不了房退还赵某某的保证金。赵某某心有不安,亲自去找售房部询问,售房人员称该房不是用来出租的而是马上要被拆迁,赵某某知道被骗,立即联系陈某某和姜某某退钱,两人承诺退款但一直没有履行,赵某某将两人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陈某某和姜某某违反先合同义务,故意隐瞒房屋面临拆迁不能租用的事实,二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合伙协议不能签订,共同侵害原告合理的期待信赖利益,造成原告预付的保证金3万元损失,被告人陈某某和姜某某依法应承担返还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在原告赵某某在合同订立阶段遭遇被告人陈某某和姜某某的欺诈,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原告在合同订立之前给付的价款以及为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损失,如何救济?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合同,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只要当事人违背了其负有的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契约义务并破坏了契约关系,就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违反缔约过失责任所产生的赔偿范围包括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如与对方联系、实地考察的路费以及检查标的物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本案中,原告赵某某可以依据缔约过失向两被告主张保证金的返还,以及自己为订立合同而付出的相关费用。但是原告要求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合同实际履行可得的获利。


张美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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