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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张美玲律师     2019-01-21 阅读:422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基本案情   葛某某在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班途中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撞上正在斑马线上的前行的黄某某。经交警大队做出事故鉴定,葛某某负全责。葛某某在出事后,和其...




基本案情

   葛某某在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班途中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撞上正在斑马线上的前行的黄某某。经交警大队做出事故鉴定,葛某某负全责。葛某某在出事后,和其妻子白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协议中约定,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归白某某所有,剩余的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葛某某和白某某协议离婚后,白某某将该房产出卖。黄某某被撞后在医院治疗期间由于无法负担高额的医疗费,无奈出院。出院后黄某某发现葛某某没有能力向自己进行赔偿,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葛某某和白某某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第一项之内容,白某某将该房屋出卖的钱款中的一半返还葛某某。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系争房屋为白某某和葛某某结婚后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白某某和葛某某在明知交通大队认定葛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约定该房屋归白某某所有,将事故责任人葛某某本应享有的二分之一房屋产权份额无偿转移给白某某,而白某某又立即将该房屋出卖,致使黄某某无法获得赔偿,侵害了黄某某的合法权利,故黄某某有权主张撤销葛某某与白某某订立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将房屋所有权归属白某某的约定。白某某应将向葛某某返还的部分房款向黄某某进行支付。

        


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本案中,系争房屋是被告人葛某某和第三人白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人葛某某在对原告黄某某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放弃自己所有的共同财产份额,无法对黄某某承担赔偿义务,对黄某某造成损害,因而原告黄某某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葛某某和白某某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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