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30日,韦某某在查询银行卡帐户余额时,发现卡内余额不对,与自己实际支出相差太大,韦某某便于当天上午到发卡银行查询账单。发现在11月25日自己的银行卡发生多笔交易,分别在当地不同的ATM机上提款,共计人民币3万多元。韦某某立即报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韦某某认为,自己的银行卡一直随身携带,没有发生被盗窃的情况,而发卡银行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没有及时识别他人持有伪造的银行卡提款,没有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从而导致韦某某帐户资金损失,发卡银行应承担自己银行卡被盗刷的一切损失。发卡银行认为银行卡是由韦某某自己保管的,韦某某由于保管不善而导致银行卡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而提款,由此造成的损失与银行无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交易人在ATM机上从原告韦某某的银行账户中取款,说明原告韦某某设定的密码已经泄露,因未有证据证明密码泄露是因某某发卡银行的原因所致,故韦某某对涉案款项被盗用亦负有一定责任。但某某发卡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若在操作者使用伪卡时,能够及时识别出银行卡的真伪,则即使原告韦某某的密码保管不善,也不会发生银行卡内款项被盗用的结果。因此,造成涉案款项被盗用的主要原因是某某发卡银行的系统未能识别伪卡,故对原告韦某某在本案中损失的款项,某某发卡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韦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某某发卡银行没有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而导致他人以伪造的银行卡从韦某某的账户中取款,给韦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因而应当根据证明责任规则,结合双方在本案中应尽的注意义务来确定损失的承担。一方面,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的义务;另一方面,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具有不断完善相应的技术设备,提高防伪等风险防范能力的义务。本案原告韦某某认为是由某某发卡银行疏于审查而导致账户资金损失,却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因而结合本案已确认的事实,他人可以通过ATM机取款说明韦某某的银行卡信息已经泄露,而银行的支付没有识别出伪卡导致他人从韦某某的账户中取款,银行和韦某某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因而法院判定某某发卡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韦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