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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何某某在2018年3月在某某超市购买了一袋点心,回家后发现该产品没有执行标准。何某某认为该产品未标明执行标准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且某某超市在销售时并没有告知该何某某事实,通过欺诈的行为导致自己在选购商品时产生误解。某某超市作为销售者有对产品进行审查的责任和义务,是能够发现案涉产品存在上述问题的,然而出于利益的驱使仍然销售案涉产品,侵犯何某某的合法权益。现何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并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案涉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任何执行标准,仅标注“合格证”字样,而被告某某超市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案涉产品经检测合格,属于合格品,因此,被告某某超市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产品是合格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案涉产品未标注执行标准且未有证据证实是“合格品”而标注“合格证”进行销售,存在欺诈行为。同时本案中被告某某超市没有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将未经检测属于合格产品的案涉产品当作合格产品予以销售,其行为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而,在本案中,被告超市一方面没有履行严格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同时被告某某超市又无法证明该涉案商品属于合格产品,应负担不利的举证责任,即该商品非合格产品,故被告某某超市将未经检测合格的产品当做合格产品予以销售,是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退款后增加商品价款费用的3倍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