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AA乳制品公司与BB进出口贸易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协议中约定:AA乳制品公司委托BB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某某国家进口奶牛,双方一并就进口奶牛的数量以及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日期等问题进行了约定。事后,在BB进出口贸易公司进行商谈的过程中,由于国际奶牛价格上涨,某某国际的奶牛数量不足,BB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无法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下,及时向AA乳制品公司表明当前进出口原地国家的情况,意图与AA乳制品公司重新达成协议。但AA乳制品公司就BB进出口公司重新提出的协议内容不同意,另行与CC贸易公司公司以高于合同原价格的方式签订了我委托协议。AA乳制品公司就为该委托协议多支付的价款向法院起诉,要求BB进出口贸易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AA乳制品公司与BB进出口贸易公司之前订立的《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本案中BB进出口贸易公司在国际奶牛价格上涨,按照原合同约定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向AA乳制品公司提出重新订立委托协议的请求,并经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为,被告人BB进出口贸易公司重新提出的合同价款以及支付方式,符合国际市场的变化幅度,BB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行为并未违反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因而AA乳制品公司以购买奶牛所付出的差价向BB进出口贸易公司主张赔偿的于法无据。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BB进出口贸易公司作为受托方,在国际奶牛价格上涨,原委托协议确实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在不违反合同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下,重新提出新的委托协议,并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其他的违约行为,因而AA乳制品公司向BB进出口贸易公司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