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白某某的祖辈从事当铺经营,白某某一直听家中老人说当年为避战乱,家中祖辈将相对数量的钱币掩埋在祖宅地下。但等若干年过后,该批钱币仍下落不明。在一次拆迁过程中,AA建筑开发公司的工程队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发现了该批钱币,并被当地的博物馆收藏,白某某听说后向当地博物馆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文件,证明该钱币属于白某某祖辈在此地所埋藏,希望该博物馆能予以归还。当地博物馆认为,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该钱币由博物馆收藏,更有利于进行古钱币的研究保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就该古钱币作为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通过原告白某某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可以认为该批古钱币为原告白某某的祖辈所遗留。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中所挖掘出的额古钱币的所有权属于原告白某某。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对于埋藏物所有权的确定,应当依据如下规则进行:
(1)能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埋藏物所有权归属的,则由该个人所有;
(2)对于来历不明、无法判断所有权归属的,由国家取得该埋藏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