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年底,赵某某委托AA货运公司帮其运输一批油漆涂料,该产品对身体具有一定的刺激性。赵某某将产品包装好后交与AA货运公司,并在包装外注明该产品对身体具有一定的刺激性,AA货运公司在收获后由工作人员为其填写了承运单据。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在卸货过程中,AA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何某某不慎将该涂料打翻,造成身体部分受伤,AA货运公司遂起诉赵某某,要求其承担对自己公司员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赵某某在所运输的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被告人赵某某是否应尽运输危险品的告知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被告人赵某某举证证明,其所委托原告AA货运公司承运的标的物对皮肤有一定的刺激性,但非不属于危险品,且赵某某在托运该货物时,在货物的外包装上已经注明了该产品的名称等有关信息,AA货运公司在接受货物的时候也已经对该货物进行了检验。AA货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搬运过程中不慎导致自身受伤的,对于该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应适用雇主责任,由AA货运公司承担。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7条的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对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所托运的货物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危险物品,且赵某某已经按照规定对物品进行了包装,并释明了物品的有关信息,尽到了托运的必要注意义务,被告人赵某某不应承担对AA货运公司员工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