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意外和明天我们不知道哪一个先到来,因此我们多数人会选择购买保险,给自己生命安全买个保障,买个安心,当意外真的发生时,我们既难过又庆幸还好有买保险,然而买的意外险在理赔时似乎又没那么顺利。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意外险到底赔不赔呢?
案情简介:发生交通事故
2015年11月5日9时34分许,杨x驾驶×××号车沿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北路(轴承厂路口)xx大学路段时,与在路中作业的环卫工人尹xx发生碰撞,造成尹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市区大队认定,杨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尹xx无责任。后原告尹xx被送进医院治疗,其伤情经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xx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投保的”守护安康鼎典卡”上载明,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构成伤残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原告尹xx的伤情经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应当按照十级伤残的比例进行计算,即原告尹从杰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为:100000元×10%﹦1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x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xx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元。
律师说法:意外险应赔付
交通事故意外险是什么?交通事故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交通事故意外险什么情况不理赔?对于经常异地出差或者常年外跑业务的人士来说,购买交通事故意外险显得非常必要。
1、交通事故意外险种介绍
交通事故意外险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特种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人身险分类方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入口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可依照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在最近发生的山西特大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若提前购买了交通事故意外险,只要事故起因符合理赔条款,就能得到相应赔偿。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额度进行赔付
(1)死亡给付:死亡给付即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时,保险人向其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一般合同都约定死亡保险金为合同保险金额的全数。即被保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时,受益人获得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意外险保额的金额。
(2)残废给付:根据《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科学划分伤残程度,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对于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险合同,保险人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3、交通事故意外险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7)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宫办事处为原告尹xx在被告处投保了”守护安康鼎典卡”保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013年5月起,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宫办事处与中国xx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合作为其环卫工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15年4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宫办事处为包括尹xx在内的8名环卫工人投保了”守护安康鼎典卡”保险,该保险卡通过网上输入密码激活的方式进行投保,在该保险卡上有保险卡号及密码,并附有保险责任内容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限额为100000元。其中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的保险金为: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果是交通事故身故或达到伤残时,可以再到保险公司赔偿意外险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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