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型专用作业车作业时发生的事故,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是否由交强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重型作业车作业状态下发生事故
吴某夫妇2010年9月买了一辆起重车,挂靠在新洲区仓埠街的武汉某汽车服务公司新洲分公司,自行运营。同年9月,吴某为起重车在某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2011年3月15日,吴某雇佣工人驾驶起重车到武昌某酒店附近作业,因操作不当,导致吊钩挂伤正在路边栽树的王某。王某住院治疗23天,用去医疗费2.9万余元,全部由吴某支付。事后,吴某向某财保湖北分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付。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9万余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保险金2.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从狭义方面理解,交强险是针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但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更多的事故发生于作业过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专门说明该条不适用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因此该类车辆作业时发生的事故,虽然不属于交通事故,但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保险金2.6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特种车作业事故属交强险理赔范围
2012年修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受害人能及时得到经济赔偿。
包括重型起重车等在内的特种机动车辆,其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显然少于作业时间,若将这些车辆作业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则特种机动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此结果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立法目的。事实上,2008年12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就相关问题作过解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据此,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进行作业时致人损害的,可以参照适用《条例》,机动车辆的投保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吴某雇佣工人驾驶被保险车辆作业时致王某受伤,并已对王某给予赔偿,当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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