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光驱插头构成等同侵权,生产销售电脑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李建律师     2019-01-22 阅读:228

李建 律师

执业律所 : 李建

联系电话 : 18185152051

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导读 案情简介:光驱插头构成等同侵权,生产销售电脑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爱国者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0610079222.2、名称为“SATA连接器”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2010年...



案情简介:光驱插头构成等同侵权,生产销售电脑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爱国者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0610079222.2、名称为“SATA连接器”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2010年4月14日,爱国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中关村e世界购买了HPCQ35系列笔记本电脑(简称涉案电脑1)一台。2010年8月10日,爱国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中关村e世界购买了HPdv3-4048笔记本电脑(简称涉案电脑2)一台及光驱Envy133DVDRWSMEXTODD(简称涉案光驱)一个。上述两次购买发票中均显示了世纪蓝快公司的名称。惠普公司认可其为上述两款笔记本电脑的生产者,但否认其生产了涉案光驱。涉案光驱外包装盒上有如下标注,“HPPRODUCT#:NP029AA#AB”、“HPDESCRIPTION:Envy133DVD”、“HPSPARE#:530605-001/SPS-DR”及条形码0884420790914。涉案光驱内包装中附的文件中有“hp”商标,以及“AceessorizeyourHPNotebook”字样。针对上述产品,爱国者公司认为涉案光驱中的插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等同侵权,而上述两款电脑中的插座因专用于被控侵权插头,故惠普公司生产及销售上述两款电脑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鉴于被控侵权插头中的“数据端子和电源端子分别位于绝缘本体内壁”这一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数据端子位于绝缘本体的外壁的上侧面,所述的电源端子位于绝缘本体的内壁的下侧面”这一技术特征并未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且被控侵权插头亦不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隐含的“15个电源端子及7个数据端子”这一技术特征,故其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惠普公司虽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但鉴于在被控侵权插头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情况下,现有技术抗辩已无审理的必要。鉴于涉案电脑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而爱国者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惠普公司具有主观过错,且本案中亦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故惠普公司实施的生产及销售涉案电脑的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判决:驳回爱国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具有侵权行为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根据《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授权文本权利要求1中对此的限定为“所述的数据端子位于绝缘本体的外壁的上侧面,所述的电源端子位于绝缘本体的内壁的下侧面”,申请文本权利要求2中的限定则为“所述数据端子和电源端子分别位于绝缘本体内壁的不同侧面”。也就是说,授权文本权利要求1中电源端子与数据端子分别位于绝缘本体的“内、外壁”,而申请文本权利要求2中的电源端子与数据端子均位于绝缘本体的“内壁”。之后,爱国者公司在申请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对于权利要求2完全予以删除,在其意见陈述书中对删除的理由作了如下表述,“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审查意见,申请人进行了修改,删除权利要求2”。由上述表述可以看出,爱国者公司明确放弃了“电源端子与数据端子均位于内壁”这一技术特征,放弃原因在于其认为包括上述技术特征在内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实质性进步。在此情况下,爱国者公司将该技术特征变更为现权利要求中的“所述的数据端子位于绝缘本体的外壁的上侧面,所述的电源端子位于绝缘本体的内壁的下侧面”。因此,爱国者公司对申请文本中的“电源端子与数据端子均位于内壁”这一技术特征所作的放弃,不应再次纳入其权利保护范围。

以上就是关于光驱插头构成等同侵权,生产销售电脑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李建 律师

执业律所 : 李建

联系电话 : 18185152051

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