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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不再“顺风顺水”

郝萍律师     2019-01-28 阅读:342

郝萍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911278988

郝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协重大疑难案件课题组成员,曾获北京市律协优秀党员、优秀律师、中央电视台 “优秀法律顾问...

导读 案情简介:某天,张先生(买方)在淘宝网刘女士(卖方)经营的食品店购买200盒某进口知名品牌巧克力,总金额共计两万元。但张先生在收货后不久即向刘女士提出价值二十万元...



案情简介:

某天,张先生(买方)在淘宝网刘女士(卖方)经营的食品店购买200盒某进口知名品牌巧克力,总金额共计两万元。但张先生在收货后不久即向刘女士提出价值二十万元的赔偿。张先生认为:刘女士所销售的进口巧克力全部为外文标注,没有中文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方式、营养成分表等,且未能提供合格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刘女士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向买方支付商品价值十倍的赔偿额,即二十万元。刘女士认为张先生所要求的赔偿款数额过高,并不合理。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将刘女士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女士支付二十万元赔偿款。随后,刘女士委托律师为其代理本案。律师提出如下主张:

第一,原告在明知涉案产品是进口产品的情况下大量购买,其目的是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金,其系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保护的消费者。

    第二,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安全及质量问题,要求十倍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问题一:原告是否可退货?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本案中,进口巧克力的外包装并未附随检验检疫标志及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被告仅就进口巧克力提供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等证明的复印件,无法确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其与涉诉食品的关联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售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共计两万元,同时原告将涉案巧克力退还给被告。

 

涉案问题二: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十倍价款即二十万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系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原告明知涉案食品是进口产品的情况下大量购买,其购买数量远远超过正常消费者日常所需。原告此次购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金。且原告除此案外还存在多起类似诉讼,即从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大量产品,之后再以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提起诉讼,索要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支持消费者向商家索赔十倍赔偿的目的在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消费者同时亦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符合一般善良消费者的标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试图通过诉讼来牟取私利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原告购买及索赔行为的牟利意图明显,并非一般善意消费者,判决驳回原告所要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最终,刘女士在金尚律师的帮助下避免了二十万元的赔偿。

 


律师提示:

     职业打假人在市场上屡见不鲜,但这种知假买假并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行为范畴,是信用缺失的不良做法。职业打假人的此种行为一经法院认定即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各商业经营者如遇类似于此案的索赔,可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避免损失的扩大。


郝萍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911278988

郝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协重大疑难案件课题组成员,曾获北京市律协优秀党员、优秀律师、中央电视台 “优秀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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