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为谋取利益虚开发票
王某甲、王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利用厦门德欣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钧运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千年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联泉弘贸易有限公司及厦门博艺来贸易有限公司、厦门结利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厦门增值税普通发票、厦门市货物销售发票给购票方指定的受票单位。许某某、林某某居间介绍,通过王某甲开具发票给购票方。购票方陈某某、何某某、施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康某某、殷某甲、殷某乙、柯某某通过介绍或者直接让被告人王某甲为自己开具发票。
法院判决:陈某某、何某某、施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康某某、殷某甲、殷某乙、柯某某犯虚开发票罪。
律师说法: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正确理解上述规定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内涵,是做到准确量刑的重要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与“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与虚开发票罪是在同一条中规定的,故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可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标准进行折算并参照执行。
本罪只规定对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应并处罚金,但对罚金的数额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与虚开发票罪一同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了罚金刑的具体数额,虚开发票罪在适用罚金刑时可根据相应档次自由刑并罚的罚金数额参照适用,即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以上是关于“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虚开发票处罚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