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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两人共谋加完油就跑
犯罪嫌疑人邱某、范某经事先共谋,准备开车到加油站加油后不付钱就逃。后邱某、范某二人将车开到加油站,加油站工作人员给其车辆加了3000元钱的油,邱某、范某在加完油后未付钱突然开车逃离。
法院判决:构成抢夺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邱某、范某开车到加油站加油后未付钱突然逃跑的行为是一种抢夺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律师说法:客观行为是抢夺
首先,邱某、范某“加霸王油”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关于盗窃罪的认定,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盗窃行为并不局限于秘密窃取,公开窃取行为也可以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值得商榷,“公开窃取”在我国刑法中并无存在的空间。虽然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以及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在理论上多认可“公然窃取”的存在,但那是因为上述国家在刑法中都没有将抢夺作为独立犯罪类型加以规定。本案中,邱某、范某在加油后,乘被害单位员工不备驾车驶离加油站,该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秘密性,能够为被害单位的员工即时发现,故不能被认定为盗窃罪。
其次,邱某、范某“加霸王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行为过程一般包括: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一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一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一行为人取得财物。本案中,邱某、范某加油但不想付钱的意图是一种主观意识活动,不属于事实或真相,被害单位的员工并未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从主观上看,被害人没有放弃财物的意思表示;从客观上看,虽然油已经在被告人的油箱,但如果行为人不支付对价,被害人可以随时追索并恢复对财物的直接控制,其并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和支配力。被告人并未取得财物。刑法中的取得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的占有。加油之后,根据民法上占有的观念,其已经占有了该财物,但从行使效力上看,其并未取得对该财物占有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在行为人支付对价之前,被害单位仍然保持着对该财物的控制,因此不能认为行为人已经取得了财物。故邱某、范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再次,“加霸王油”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乘人不防备,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或者给第三人所有;也有的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然把财物抢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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