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7日,何某某因经营公司需要,向其朋友黄某某价款,何某某向黄某某出具了借条,约定何某某向黄某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为1个月,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该部分利息在还款时一并打入黄某某的账户。双方签订了该借条后,黄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借款打到何某某的账户上。事后,何某某逾期未归还借款,黄某某向法院起诉何某某,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相应的利息。何某某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国并未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故何某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归还借款利息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何某某和黄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魏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本案中,黄某某在提供借款后,何某某未按约如期返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在约定了借期内利率而未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借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黄某某主张被告何某某应按照借期内6%的年利率计算其逾期还款利息的,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一部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即为约定借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其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何某某与黄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中,仅约定了借期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黄某某主张在何某某承担违约责任时,按照借期内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情况下,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