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邓某某和魏某某于2016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吵架,意见不断。于是在2016年年底初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其中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情况,约定就邓某某每年向魏某某支付一般的基金收益。邓某某按照约定履行了一年后,不再向魏某某每年支付钱款。魏某某于是起诉邓某某,要求邓某某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进行履行。但邓某某抗辩到,《离婚协议书》并非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为尽快的魏某某离婚而无奈作出的让步。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经过庭审中双方的举证质证,被告人邓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书》的签订非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供有关的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本案中,邓某某和魏某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于邓某某和魏某某两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邓某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履行每年向魏某某支付相应钱款的义务。
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法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当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