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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受伤,谁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张美玲律师     2019-01-30 阅读:417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魏某某的父母因为经营公司的需要,无法对其照顾,不得以将年仅8岁的魏某某安置到某某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寒假托管班。一日,魏某某在吃完饭后,...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魏某某的父母因为经营公司的需要,无法对其照顾,不得以将年仅8岁的魏某某安置到某某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寒假托管班。一日,魏某某在吃完饭后,由于地面上有水,不慎滑倒受伤。魏某某的父母的听闻后急忙从魏某某去医院救治,并向某某教育赔偿机构提出赔偿要求。某某教育机构认为魏某某受伤是因为其自己不小心导致的,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魏某某在接受某某教育培训机构的看护过程中,不慎因地面湿滑而滑到受伤,被告人某某教育培训机构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尽必要、谨慎的教育义务和管理职责,导致魏某某受伤。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人某某教育培训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魏某某的其机构培训、学习期间,未尽教育管理职责,造成魏某某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为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即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培训机构中人身权益受到伤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对限制能力所遭受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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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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