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节假日期间朱某某自驾前往某某著名景区游玩,在高速公路行使途中,突然发现前方道路是断头路,由于车速较快,来不及刹车,朱某某驾车冲出该断头路,造成全身多处骨折。事后,朱某某将负责该路段施工、养护的AA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对在高速公路上的断头路处因未设置警示标志而造成朱某某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高速公路的业主单位以及管理者对于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与路面状况维护具有高度安全的管理义务。在本案中被告人AA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在对该高速公路路段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在存在断头路处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对来往车辆进行有限提示,疏于履行其高度管理警示义务,造成原告朱某某驾车不慎冲突该断头路面,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故AA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对朱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第1项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环境下,由于高速公路中行使的车辆车速较快,易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因此对于高速公路管理人应负担高度的管理义务。而本案中AA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在对路面进行施工过程中,枉顾道路存在断头路的危险情况,疏于设立警示标志,提醒来往车辆进行避让,其未尽高度管理义务而导致朱某某人身损害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