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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出借人是否有权要求随时还款

张美玲律师     2019-01-30 阅读:263

张美玲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导读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2日,魏某某向楚某某借款150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借款人应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如逾期应多支付每月1%的违约金,以款项到达双方约定账...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2日,魏某某向楚某某借款150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借款人应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如逾期应多支付每月1%的违约金,以款项到达双方约定账户为准。AA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责任方式。魏某某向楚某某出具借条后,楚某某依据约定向魏某某账户转款150万元,3月12日到账。之后魏某某每月按时支付利息,楚某某因生意需要,提前向魏某某主张要求其归还本息但魏某某拒不支付,双发无法达成一致,楚某某将魏某某和AA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AA有限作为担保人,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对本案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借款时,借贷双方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作为出借人的楚某某可在合理期限内向借款人魏某某催要,经楚某某催要后魏某某仍未能归还借款,AA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证担保义务,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楚某某据此起诉请求判令魏某某偿还借款及判令AA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出借人楚某某与借款人魏某某之间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在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楚某某在合理期限内提前要求魏某某还款,但魏某某拒不归还的,其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AA有限公司对于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张美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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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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