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初,何某某从AA运输有限公司处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形式的购买了一辆货车。同时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何某某将该车辆登记在AA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何某某提走货车后,为楚某某的装修队提供劳务,主要负责运送木材。在一次运输途中,由于何某某驾驶不当,车上的木材不慎落下,砸伤了碰巧路过的李某某。楚某某在向李某某赔偿相关费用后,向法院起诉,主张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何某某驾驶不当导致的,因此何某某以及其挂靠的AA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形式购买的车辆,在发生事故后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形式购买车辆,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将车辆登记于出卖方名下的,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不能以该车辆登记于AA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就视为何某某和AA运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由于本案中何某某是该货车的运行利益以及实际控制车辆的主体,而AA运输有限公司对该车辆并不享有运行利益,因此就该车辆驾驶不当发生的侵权事故应由何某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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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楚某某向受害方赔偿后,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何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AA运输有限公司虽然为该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但其并不享有运行利益,不对该车辆的实际运行进行控制管理,其仅是依据所有权保留合同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将该车登记于AA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其与何某某之间不成立挂靠关系,因而不对此次侵权事故负责。